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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6600元订博鱼官方婚纱照后分手了要求退钱被店家踹出来称:一分不退

2023-05-13 0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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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朱先生定了一套6600元的婚纱照,结果还没等拍他就和女朋友分手了,朱先生找到店家要求退钱,结果没说几句被人一脚踹出了门,还对他说:一分钱都不可能退!

  朱先生在2021年谈了个女朋友,两个人感情迅速升温,每天你侬我侬,好的和一个人一样,在感情正好的时候,二人畅想着步入婚姻生活的场景,于是决定提前为结婚做准备。

  二人去预定了一套婚纱摄影,经过挑选,两人定了一个6600元的套餐,朱先生交了3000元的定金,博鱼官方交完钱后,该店给朱先生写了一个收款条,上面红字写着一经预定定金概不退还和转让,有效期一年。

  另外一张预约单上有另一个说明,如果顾客坚持退钱,需要承担费用的50%。也就是说,如果退钱只能退一半。

  然而感情这种事谁也说不好,没多久朱先生和女朋友因故吵架,直接分了手。分手后婚纱照自然是拍不成了,朱先生联系该店,询问退钱的事。

  但是对方说,当时交钱的时候就说了,一经预约就不退钱了,这个事情预约单上都有注明。

  见这种沟通不奏效,过了一段时间,朱先生就直接去店里询问情况了,但是对方还是这样的态度,认为只要交了钱签了字,定金都是不给退的,双方没说几句就争执了起来。

  朱先生事后称,当时正在跟店员理论,对方避开监控,直接从后面给他来了一脚,一脚给他从门口踹到了店外,朱先生赶紧回头查看,对方已经转身向里面走去了。

  朱先生气坏了,婚纱照也不是他不想拍的,只是现在女朋友分手了,他也没办法啊,总不能让他大街上拉个女孩去拍吧?该店不仅不帮他解决问题,反而还踹他一脚,太过分了!

  双方又闹了起来,最后还报了警,但是店方不承认自己踹了朱先生,并且监控上也没有他们踹朱先生的画面。对此,朱先生称,他们自己人懂的,是在监控盲区踹的他。

  店家又说,朱先生这种情况本来就是不退钱的,是他自己在无理取闹。当初的预约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了,交完钱后不退,预约有效期一年,朱先生的预约早就过期了,并且,当时说的是如果非要退,也只退一半。

  双方谁也不肯退步,朱先生表示,如果对方还是这种态度,他就算不要这3000元了,也要在店门外帮他们宣传,将他们的所作所为告诉路过的人。

  朱先生与该婚纱店签订的婚纱照预约协议中,确实规定了“一经预定定金概不退还和转让”,以及“顾客坚持退钱需要承担费用的50%”等相关条款。

  但是,这些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朱先生和该店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我们从以下几点来详细的分析。

  当事人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首先,就“一经预定定金概不退还和转让”这一条款来说,该条款有明显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嫌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和申诉权等法定权利,卖方不得限制、排除消费者的这些权利。

  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订立、履行合同。

  因此,店家在预约协议中规定一经预定概不退还定金的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合法性。

  2、其次,就“顾客坚持退钱需要承担费用的50%”这一条款来说,该条款是否合法要依据具体背景进行综合判断。

  在合约自由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中约定对一方有利和对一方不利的条款。但是,这些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当事人约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因此,要根据预约协议中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该店确实存在店员对顾客使用暴力的情况。店员在朱先生交涉退款时,使用脚将朱先生赶出店门,并对其进行了威胁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为人采用打、骂等方法、威胁、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从法律上讲,店员采用暴力威胁和赶走顾客的行为无论是针对消费者还是店家,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店家在签订婚纱照预约协议中表述的某些条款有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具备合法性。

  因此,朱先生可以向消协投诉,寻求相关权益保护,并且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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