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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官方以案释法】对婚纱照不满意可否要求全额退款

2023-04-18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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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鱼官方2022年5月,黄先生与陈女士来到位于厦门市的一家摄影公司,看完摄影公司展示的样片后,二人选定了40张12999元的旅拍套餐,并签订了《婚纱摄影合同》。

  “甲方照片一旦确认,一律不给予更改更换,对照片异议重拍可在选片环节提出会由品控组审核是否达到重拍要求,选片环节没有异议签字以后则双方就婚纱照拍摄事宜不存在其他异议,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益如重拍退款等要求”。

  婚纱照拍完后,黄先生与陈女士又多选了60张照片进行精修进行产品升级(费用6088元),并签署的“选片制作单”,“选片制作单”下部显著位置突出载明“照片一经确认,即对拍摄满意、不重拍,精修片、产品不调换、不退款!”

  一个月后,黄先生与陈女士收到摄影公司通过网盘发送的精修图片后表示不满意,经摄影公司4次修图后仍不满意,要求全额退款。摄影公司表示只能退15张精修及后期制作费用,黄先生与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摄影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摄影公司已经完成拍摄及照片精修工作,黄先生与陈女士无权随意解除合同。即便合同约定的诸如““甲方照片一旦确认,一律不给予更改更换”“精修后产品不调换、不退款”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其在显著位置突出载明,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应认定为已尽到提示义务。

  摄影作品及精修是否满意涉及个人审美,属于主观事项,合同约定照片确认以后不重拍、精修片不调换等亦符合行业惯例。黄先生与陈女士后续对照片精修不满意,摄影公司已积极反馈并多次修改,二人以选片时间不合理、修图意见无法准确落实等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整个合同、摄影公司全额退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合同尚余后期产品部分未履行,摄影公司未完成对应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对未完成的相应部分,黄先生与陈女士有权解除,摄影公司提供的方案中亦同意部分解除。

  1.部分解除黄先生与陈女士与摄影公司之间签订的婚纱摄影合同,包括退精修照片15张及取消相册等所有后期产品制作;

  2.摄影公司退还黄先生与陈女士15张精修照片及取消相册等所有后期产品制作费用合计4000元。

  黄先生与陈女士不服海沧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定作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资质、能力等方面的高度信任而订立的,合同也是为定作人的需要而成立,因此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权,但应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行使。本案中,摄影公司已经完成拍摄及照片精修工作,对于已完成的部分,黄先生与陈女士无权随意解除。对于合同尚余后期未履行的产品部分,黄先生与陈女士可以行使随时解除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负有提示或说明的法定义务,违反上述义务,该格式条款将“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通常来讲,格式条款提供方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相对方在合同中对负责条款予以签字确认,就可以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明。

  本案中,黄先生、陈女士与摄影公司的《婚纱摄影合同》约定的诸如“甲方照片一旦确认,一律不给予更改更换”“精修后产品不调换、不退款”等条款,摄影公司均显著位置突出载明,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且黄先生、陈女士已签字确认,应认定为摄影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黄先生、陈女士提出的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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